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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经适房必须上缴七成同地段房屋差价
日期:2008-1-15 9:16:00  来源:顺德导购网  作者:佚名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出台相关意见

  新快报讯(记者廖颖谊)今后广东将有更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住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出台,其中除放宽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申领门槛外,还明确了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而经适房则须在购房5年后才可转让等原则。

  在防止申请人以购经适房获利方面,《意见》中明确经适房购买者只拥有有限产权,因此只能用于本户居住,不得出租,且在购房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根据规定,购房5年内购房人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参考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继续作为经适房出售;购买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房子,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有权优先回购。

  政策一

  经适房申请门槛调低

  根据新出台的相关意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200%;按照广州最低生活保障线330元/月计算,三口之家假如收入低于2475元至2970元/月、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可以申请经适房。而目前广州经适房的门槛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内、7680元以上”,实际上已经高于最低保障线300%的标准。

  政策二

  廉租房适用范围放宽

  省建设厅厅长劳应勋表示,《意见》中对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范围有所放宽,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抓紧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及档案建立工作。

  根据《意见》中的相关条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按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因素界定。其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200%;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市、县还可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政策三

  机关不得搞集资建房

  《意见》还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只能是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出售价格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房源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仍有多余的,由市、县政府统一向当地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意见》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应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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