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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住房使用权怎样有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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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5-7-15 来源:顺德导购网 作者:佚名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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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几位市民询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可否进行有偿转让,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证件、经过哪些程序、支付哪些费用?还有市民询问,如果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去世,其配偶进行转让时,是否需要先将户名变更为配偶的,然后才对他人进行有偿转让?为此,笔者走访了市房屋管理修缮公司相关部门作了相关了解。 采访得知,我市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去世,其配偶进行转让时,不需要先将户名变更为自己的,可以凭能证明其他配偶身份的证件直接对房屋进行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受让人必须是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而且转让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属于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时,所需的证件及程序为:转让人首先要与同户籍家庭成员到公证处作同意转让的意见公证;然后转让人携带住房证、身份证、户口簿,受让人携带身份证,一起到市房屋管理修缮公司房管科领取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后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房管所加盖公章,同时,转让人的住房证要房管员签字;修缮公司有了审批结果后,将通知转让人,此时转让人即可带经公证的家庭成员意见,与受让人到房屋管理修缮公司交纳房屋转让补偿费,转、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后,转、受让双方凭转让审批表、补偿费交纳收据到市房管局物管处办理变更手续,局物管处将收回转让人的住房证、契约;最后,受让人凭变更单到市房屋管理修缮公司办理住房证,签订契约,还要到房管所预交房租。 在交纳房屋转让补偿费上,补偿费由受让人交纳,交费标准为:混合二等、砖木二等及以上结构的,成套房屋按40元/平方米、非成套的房屋按30元/平方米收取;砖木三等以下结构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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